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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河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9-08 作者:法工委发布 点击量:


2022年8月31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黑河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一次审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该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了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2年10月7日

联系地址:黑河市通江路112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邮箱:zhengqiuyjx@163.com

联系电话:8298646 (传真)



                                          黑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2年9月6日

 

 

黑河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提升社会治理效能,推进市域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网格化服务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网格,是指在城市社区、行政村以及其他特定服务管理区域内划分的基层服务管理单元。

本条例所称网格化服务管理,是指在党组织领导下,以网格为基本服务管理单元,整合各方力量,配备网格员,运用信息化技术等手段,通过网格为群众提供服务和社会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共治、法治保障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

市、县(市、区)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内网格化服务管理的指挥调度、联动处置、跟踪反馈等工作。

民政、公安、司法行政、住建、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文化广电和旅游、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协助做好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网格化服务管理的综合协调、考核评价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实施本辖区内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

第五条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网格和网格员


第六条 网格分为综合网格和专属网格。

综合网格,是指在城市以居民小区、楼宇等为基本单元,在农村以行政村或者多个自然屯(村民小组、集居点)为基本单元划分的网格。

专属网格,是指以行政中心、商务楼宇、商厦市场、学校、医院、园区、企事业单位、合作社等为基本单元划分的网格。

第七条 网格由县(市、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全面覆盖、因地制宜、规模适当、便于服务管理原则统一划分,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网格按照黑龙江省统一规定编制网格编码,网格编码具有唯一性。

网格的划分和调整情况应当报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备案。

避免服务管理交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托已划分的网格开展工作另行划分网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网格应当配备网格员,从事网格内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九条 综合网格的网格员包括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兼职网格员、专业网格员。

网格长负责组织协调网格内的服务管理工作。网格长由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组成人员担任。每个网格确定一名网格长,同一网格长可以对应多个网格。

专职网格员具体从事所在网格服务管理工作。专职网格员实行聘任制,按照社区工作者管理。城市综合网格至少配备一名专职网格员,农村综合网格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网格员。

兼职网格员协助网格长和专职网格员开展服务管理工作。兼职网格员可以由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党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调解员以及志愿者等人员担任。农村综合网格应当至少配备一名兼职网格员。

专业网格员负责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网格服务管理事项,由职能下沉网格部门(单位)指派。

第十条 专属网格应当配备专属网格员,负责本单位网格服务管理工作,由所在单位指派,接受本网格专职、兼职网格员指导。

第十一条 综合网格的网格员选任、退出的具体办法,由县(市、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 网格化服务管理


第十二条 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宣传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宣传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引导群众自觉遵纪守法倡导文明社会风尚;

(二)基础信息采集。全面采集、录入、更新网格内人、地、物、事、组织等基础数据、动态信息;

(三)社情民意收集。通过走访巡查等方式了解社情民意排查、梳理、处理各种不安定因素,并及时将相关情况录入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

(四)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网格内社会治安、公共安全等隐患开展排查协助开展反间谍、反邪教等安全防范工作协助开展公共卫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预防处置,督促有关方面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五)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定期排查、及时了解网格内各类风险以及矛盾纠纷,并协助有关部门和调解组织开展化解工作;

(六)重点人群管理。协助排查走访网格内社区矫正对象、刑满释放人员、吸毒解戒人员、精神障碍患者、生活困难人员、流浪乞讨人员等重点人群,并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心理辅导、心理危机干预,加强人文关怀和跟踪帮扶;

(七)公共服务代办。为网格内村(居)民提供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卫生健康等事项的咨询、引导、代办等综合服务;

(八)社会治理形势分析。通过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分析研判本辖区社会治理态势,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九)参与系列创建活动。协助开展网格内平安建设、文明实践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等活动;

(十)其他纳入网格开展的服务管理事项。

第十三条 县(市、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网格服务管理事项清单,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网格服务管理事项实行准入和退出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主要活动场所或显著位置公布网格名称、区域范围和网格员姓名、联系方式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相关信息调整的,应当及时更新。

专属网格所在单位应当在主要出入口显著位置公布网格名称、区域范围和专属网格员姓名、联系方式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

第十五条 网格员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管理。网格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举止文明,佩戴网格员标志标识,并主动出示工作证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网格员工作职责。网格员应当常态化走访网格内单位和群众,收集服务需求,及时记录社情民意,做好上传下达工作。网格员有权拒绝承担网格服务管理事项清单以外的工作。

网格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网格员依法开展工作或者对网格员进行侮辱、威胁、殴打等行为。

第十六条 网格员在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隐私;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三)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推诿拖延;

(四)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或者故意刁难服务管理对象;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配合网格员做好基础数据、动态信息采集等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发挥表率作用。

 

第四章 网格多元共治


第十八条 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应当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引导村(居)民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实现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村(社区)可以划分微网格,设立楼栋长、单元长,推动建立全民网格员机制。

第十九条 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发现矛盾纠纷、问题隐患、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件等事项,网格员应当及时处置,并将事项录入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备案;不能处置的,应当立即通过平台上报,由县(市、区)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社区)按照管理职责及时协调处理或者转至有关部门办理。

网格事项办理实行限时办结制度。承办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服务管理事项,并反馈办理结果。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负责跟踪督办。

对承办部门的办理结果,由网格员向当事人进行反馈;需要现场核实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实。

第二十条 职能下沉网格部门应当做好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网格服务管理事项,并对网格服务管理提供必要的教育培训、业务指导、信息支持和经费保障。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公益创投等方式,培育引导社会组织实施网格服务项目。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网格信息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完善信息使用分级准入制度,确保数据使用安全。未经网格化服务管理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移交数据资源实际控制权、管理权、使用权。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建设。

职能下沉网格部门应当将有关业务信息、数据资料与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对接融合。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网格员配备必要的装备设备,统一网格员标志标识,发放工作证件。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专职网格员薪酬待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专职网格员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保障待遇,为兼职网格员发放工作补助,为网格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

专职网格员按照规定执行带薪休假制度。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网格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网格员培训、考核、激励等工作机制,提高网格员服务管理能力和水平。对在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网格员给予表彰奖励。对表现突出的网格长和专职网格员,在乡镇(街道)等事业单位招聘、社区工作者定向招考时,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录用。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宣传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推广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引导社会各方积极配合、主动参与网格服务管理,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网格员工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阻碍网格员依法开展工作或者对网格员进行侮辱、威胁、殴打等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五大连池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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