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出地方性法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二、对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调查研究,征求各方面意见;
三、根据审议意见,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和建议表决稿;
四、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
五、承办地方立法项目及地方性法规评估工作;
六、承办市“一府两院”、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市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
七、提出地方性法规的解释草案;
八、承办地方性法规的评估、备案;
九、负责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工作;
十、答复市有关部门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方面的询问;
十一、负责处理人民群众对制定地方性法规方面的建议和意见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