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内务司法范围内的议案;
二、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交付的议案,并提出审议报告;
三、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关于内务司法方面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提出报告;
四、对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向常委会提出检查情况报告;
五、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有关重要工作开展执法检查、工作视察、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建议或报告;
六、代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起草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草案。会议通过后,督促有关部门抓好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督办落实;
七、办理上级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交办和本级人大常委会领导交办的信访案件,接待受理与本委员会有关的来信来访,并向“一府两院”及下级人大常委会转办、交办信访案件;
八、为代表提出议案、建议、批评、意见提供指导帮助,对市人大代表提出的内务司法方面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办理意见,抓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落实;
九、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