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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以来代议制在嫩江县的实践与发展 发布时间:2017-09-11 点击量:

新中国选举制度可追溯到20世纪30年代的中华苏维埃革命根据地和40年代的陕甘宁边区政府时期。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直接渊源于马克思主义的代议制理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确立的中国特色的代议制度,具有代议民主制的基本特征。

嫩江县实行代议选举制度最早可追溯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风雨飘摇的清王朝走投无路的情况下被迫同意引进代议选举制度。代议制是指公民通过选举代表,组成代议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是间接民主的形式。现代国家普遍实行代议制。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代议制,人民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代议制的产生,是人类社会有史以来政治制度最伟大的进步。它把人类社会从残暴的专制统治和无休止的争夺王权的战争中拯救出来,也把政治家从阴谋、政变、谋杀、篡权的恐惧中解脱出来。

宣统元年(1909年)9月,溥仪下诏实行“预备立宪”,令各省成立咨议局。宣统二年(1910年),办理城乡选举,嫩江府成立城区和城乡自治会,下设有议事、董事两会,议长、议员、总董、董事等均由选举产生。期间,嫩江所辖8个区乡,始设议事、董事两会,由其代行基层政权职能。府城议董会设总董1人、董事2人、名誉董事4人、文牍1人、庶务1人、书记2人、使役1人;议事会设议长1人,副议长1人、议员18人。农村区乡的议董会设议董1人、乡佐1人、文牍1人、书记1人,议事会人员与府城议事会相同。民国元年(1912年),因经费困难,城乡议董会、议事会解体,不在进行选举议员及董事来代表基层管理地方(期间,基层政权职能改由警察机构代行)。

民国三年(1914年)1月,袁世凯称帝,通令全国议、董两会停止活动。民国五年(1916年),袁世凯称帝失败后,嫩江县城乡议、董会曾恢复过一段时间活动,但因政权人事机构更迭不断,已基本处于不能工作状态。民国十七年(1928年),因东北易帜,改办党务,参议两会无论是在形式上还是开展工作中不复存在。1933年1月,日本侵略军占领嫩江县至1945年8月嫩江解放期间,嫩江县人民在日本侵略军和伪政权的统治下,过着牛马不如的亡国奴生活,召开所谓的诸如清末、民国时期的议事会、董事会已成为不可能。

历史的发展再次告诉我们,清末时期、民国现状下的嫩江进行城乡选举成立城区和城乡自治会,通过选举董事、议员,成立议事会、董事会,来管理地方是一种历史的进步。辛亥革命孙中山建立了资产阶级议会,但很快被一帮旧军阀所糟蹋,开议会、定宪法变成了一场场闹剧。政变、暴力屠杀和混战取代了谈判、妥协和选举。无论当时清政府还是民国时代,国家都是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处于统治地位的是封建官僚买办和地主阶级,普通老百姓无权也没有机会当选议员和董事。通过选举产生的议员也好、董事也好,代表的只能是封建官僚买办和地主阶级的利益。处在社会底层的人民群众是没有民主政治权利的。

面对反民主的持续暴力,以枪杆子来选举就成为必要的选择。1945年8月嫩江解放后,嫩江县民主政府成立,隶属嫩江省第二专署(讷河专署)。1945年9月15日,由党领导的嫩江各界爱国人士参加的民主大同盟成立,它是党领导下的代表人民群众的进步组织。1946年3月,建立嫩江县政府,仍隶属于嫩江省第二专署领导。1946年7月,嫩江省成立省临时参议会。嫩江县政府随之建立临时参议会,开展相应的工作。1948年冬,根据东北行政委员会决定,开展建政工作,区、村(街)均召开人民代表会议(此时代表会议已初步具备了今天意义上的代议会会议性质),行使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至1949年10月全县7个区所属的各村均选举产生了人民代表,通过组成代表会产生区、村、街行政委员会,行使人民当家作主权利。

新中国选举制度的真正正式建立是50年代初。真正成为了实行代议制的国家,人民选举自己的政府,并通过他们决定国家的重大事情,人民成了统治者,因而过上了和平稳定的政治生活,社会经济走上持续稳定的发展道路。中国共产党人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和前苏联的经验,根据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3年多来民主政权建设的实践,建立了一种新型的代议制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这个制度的建立标志着中国走上民主和平的发展道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根据《共同纲领》精神和1949年12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的规定,自1950年起召开嫩江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每年举行2~4次不等,直至1954年召开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时止。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由县人民政府召开,代表名额由政府分配,代表由参加单位推举或由政府邀请。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在休会期间联系代表、向政府提出建议、筹备下次代表会议。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要求,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第一次会议,应在1950年2、3月间召开,嫩江县第一次会议现已无文字记载可考。嫩江县实行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制度期间,共召开11次会议,有文字可考的仅8次。

根据中央选举委员会全国的选举要在1953年全面展开的要求,同时各地遵照中央人民政府1953年7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会员第22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职权。

1954年3月23日-26日举行嫩江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至“文化大革命”结束,2016年底,嫩江县共召开17届人民代表大会。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尤其是进入新世纪以来,人民代表制度在嫩江县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从而大大提高了全县民主化和法制化的程度。随着民主法制的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将在嫩江县政治、社会生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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