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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立法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7-09-11 作者: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马春梅 点击量:

大会主席团:

各代表团于1月9日至10日审议了《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草案)》。代表普遍认为,立法工作对我市来说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开展好立法工作,需要制定一部规范立法活动的地方性法规,作为立法工作的基本准则。代表对条例草案给予了充分肯定,一致认为,条例草案经过半年多的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又经过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和修改,条例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同意提请会议表决。

同时也提出了修改意见,法制委员会于1月10日晚上召开会议,对代表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采纳了代表提出的起草法规草案,建议根据立法计划作出进度安排”的意见,将草案第十七条修改为“地方性法规草案,一般由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或者市政府有关部门等组织起草。起草单位应当根据立法计划作出起草进度安排”。此外,根据代表的意见对草案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个别文字表述作了修改。

以上报告,请审议。

附:修改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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